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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菏开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郭洪涛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郭洪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0)菏开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农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农民。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庆,市民。被告人郭洪涛,农民。2003年12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8月26日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辩护人黄运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刑诉[20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洪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清华、代理检察员姚爱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诉讼代理人李庆,被告人郭洪涛及其辩护人黄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洪涛于2003年10月9日晚11时许,伙同邵好营、孙发磊、石磊、孔某等人(均已判刑)在菏泽开发区丹阳办事处赵堂村街里一刀削面饭馆吃饭时,因不满被害人李庆国与孔某打招呼,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郭洪涛遂伙同邵好营、石磊等人追打被害人李庆国,被告人郭洪涛用砖砸被害人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尸体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洪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郭洪涛在有期徒刑13-15年之间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诉称,根据被告人郭洪涛的犯罪事实,其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0万元。被告人郭洪涛辩称没有拿砖砸被害人。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用砖砸被害人头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及其亲属愿意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应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洪涛于2003年10月9日晚11时许,伙同邵好营、孙发磊、石磊、孔某等人(均已判刑)在菏泽开发区丹阳办事处赵堂社区街里一刀削面饭馆吃饭时,因不满被害人李庆国与孔某打招呼,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郭洪涛遂伙同邵好营、石磊等人追打被害人李庆国,被告人郭洪涛用砖、邵好营用啤酒瓶砸击被害人李庆国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03年10月11日作出菏开公尸鉴字(2003)第10-11号检验鉴定书,论证1、李庆国外伤后致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及硬膜下广泛出血是事实,予以认定,根据其损伤程度及形态分析认为系他人所为;2、根据左顶部及右耳后创口损伤的形态特征,分析认为符合外界质硬钝性物体打击形成的特点。根据左枕部创口的形态及相对应软组织出血的特点,分析认为外界有棱角、质硬钝性物体打击易形成(如有棱角砖石类)。根据右颧突部、右髂棘部表皮剥脱的形态,分析认为符合钝性物体形成的特点;3、根据解剖所见死者硬膜下广泛出血、脑表面水肿分析认为死者系颅脑损伤死亡。结论:死者李庆国系外界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日作出(2004)菏牡刑初字第2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郭洪涛、邵好营用砖及酒瓶打击李庆国头部,致李庆国颅脑损伤死亡的事实予以认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红涛有期徒刑十四年、楚洪涛有期徒刑十三年、石磊有期徒刑十年、孙发磊有期徒刑八年,以窝藏罪判处孔某有期徒刑二年,范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判决孙洪涛、楚洪涛、石磊、孙发磊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甲死亡补偿费63010元、丧葬费6283.50元共计69293.50元,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孙洪涛、楚洪涛、石磊、孙发磊、孔某、范某对该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9日以(2004)菏刑开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06年12月6日作出(2006)菏开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邵好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赔偿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共计69293.50元,与孙洪涛、楚洪涛、石磊、孙发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8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08)菏开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永涛有期徒刑四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同案犯石磊供述证实,2003年10月9日夜里11时许,其与孙发磊、刘永涛等人在一刀削面馆吃饭时,过去两个男青年,其中一人喊与其一起喝酒的女孩子出去,声音很大,扫了他们的酒兴,邵好营便光着膀子出去与那男子吵了起来,后回来说那男子很兴,要去打死他,看他还兴不,便掂了一啤酒瓶出去,孙发磊说“出去打死他,揍他一顿,看他还兴不”,于是石磊便与其他人出去与邵好营撵那两名青年,其中一男子在打电话,其便听到郭洪涛说喊再多人也不怕,我们是曹州武术馆的。其中一男子往西跑了,另一男子在中华路旁边被追上后被围住拳打脚踢,其用拳头打那男子的头和脸,邵好营用啤酒瓶往头上砸,于爱民用一瓷瓶也往头上砸,孙发磊没有动手,在一旁喊“使劲揍,看你还兴不”。其见郭洪涛从旁边一根电线杆处拿了一块砖头砸那男子了,这样其七人将那男子打倒在地上不动了,孙发磊喊别再打了,赶快跑,其又往那男子身上跺了几脚后,就与其他人一块儿跑了。那天一块儿喝酒的十一人中间,只有郭洪涛是碎发平头。2、同案犯孙发磊、孙洪涛供述证实事发当晚,其与邵好营、郭洪涛等人及三个女子在赵堂一刀削面馆喝酒时,过去两个男青年,其中一男子喊与其一起吃饭的孔某出去,说话挺兴,孙发磊便说去打他,揍他一顿,看他还兴不,于是其余七男子就过去打那男子了。孙发磊结完帐后也出去了,在中华路边见邵好营用啤酒瓶砸那男子的头了,另一男子用手机打电话,郭洪涛说我们是曹州武术馆的,你愿喊多少人就喊多少人,那打电话的男子往西跑了,邵好营、郭洪涛、孙洪涛等七人围住喊孔某出来的男青年拳打脚踢,有人用砖头砸,把那男子打倒在地不动了,孙发磊让别再打了,赶快跑吧,于是其他人都跑了。其八个男子中,只有郭洪涛是碎发平头,并穿了一件黑色衣服。孙洪涛同时供述邵好营用啤酒瓶往那男子头上砸了,瓶子被砸烂了,郭洪涛用砖头砸那男子头上了。3、同案犯楚洪涛供述证实,事发当天在中华路边,其见邵好营用啤酒瓶子砸在了喊孔某出去的那个男青年头上了,随即其与郭洪涛、孙洪涛等人对那男子拳打脚踢,次日与其一起吃饭的于姓男青年说他用白酒瓶砸那个男子头上了。4、同案犯邵好营供述证实,当天其与郭洪涛、楚洪涛、孙洪涛及于爱民等十一人在赵堂村街里一刀削面馆喝酒时,因天气热其脱去了上衣,光着膀子喝酒,因一青年(后来得知叫李庆国)叫一块儿喝酒的孔某出去,双方发生了矛盾,其与郭洪涛、楚洪涛、孙洪涛及于爱民等人把那人打死了。其用啤酒瓶砸那个青年的头上了,瓶子也碎了,郭洪涛用砖头砸那青年的头,其他人都围着那青年拳打脚踢,将那人打倒在地不动了,其与其他人都跑了。其与孙洪涛、于爱民、刘永涛跑到一个学校住,郭洪涛与范某、孔某一块儿住去了。次日其到赵堂找到郭洪涛、范某与孔某,并对郭洪涛说“你用砖头砸那个人时,还砸我胳膊上一下,你知道吗?到现在我的胳膊还疼哩”,郭洪涛说“光想着用砖头砸那个人的头了,不知道砸了你一下”。同时证实事发当时郭洪涛留有碎发平头,上身穿黑色衣服。5、同案犯刘永涛供述证实,当时邵好营、郭洪涛等人打一男青年(后来知道叫李庆国)了,将那人打倒在地上。后来郭洪涛说邵好营用啤酒瓶先砸了那男青年头上一下,当时就把酒瓶砸碎了,郭洪涛又用砖头砸了那男青年。6、证人范某证言证实,2003年10月9日晚,其与邵好营、郭洪涛等共十一人一块儿喝酒时,与两个喊孔某出去的男青年发生了矛盾,邵好营用酒瓶砸在一男青年头上,瓶子碎了,郭洪涛、孙洪涛等人围上去对那人进行殴打,将那人打倒在地。其与孔某及郭洪涛一起回到她与孔某合租的房子里,三人在那儿住了一夜。第二天,邵好营与于爱民来找郭洪涛时问他昨晚用啥东西砸的那个人,郭洪涛说其用砖头砸那个人的头了,邵好营说“你用砖头砸他时砸我胳膊上一下,你知道吗”,郭洪涛说当时喝多了,没看清楚。同时证实事发当天郭洪涛上身穿黑色衣服,十一人中,只有郭洪涛留有碎发平头。7、证人孔某证言,证实2003年10月9日晚11时许,其与邵好营等共十一人一块儿喝酒。其小学同学李庆国和一个年轻人也进入这家餐馆,问其在这干什么,其就跟他出来餐馆说话。不到两分钟,见邵好营拿着一个啤酒瓶和他们几个追过来,邵好营用啤酒瓶砸,另外几个人对李庆国拳打脚踢,另一个年轻人吓得跑了。很快他们八个男的将李庆国打倒在地,起不来了,就各自跑了。其与范某、郭洪涛跑到其租住的房子里住了一夜,后来范某告诉她郭洪涛用砖砸了李庆国。8、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2003年10月9日晚11时许,其与被害人李庆国到丹阳办事处赵堂街里一牛肉水饺馆吃饭,水饺馆里有十多人正在喝酒,李庆国说其中有他庄上的一个女的,把她喊出来说话,那些喝酒的人都追了出来,其中一矮个子青年拿酒瓶砸在李庆国头上,其就顺着中华路往西跑,跑了有50米,回头一看,那些人围着李庆国乱打,其就打“110”报警,报完警后就往回跑,见李庆国口吐白沫,躺在地上,淌了一滩血,光喘气,已经不会说话了。9、证人何某、赵某乙证言分别证实案发当晚,七八个男子在赵堂村与中华路交叉口处将一男子打的不能动了。其中有拿啤酒瓶砸的、有拿砖砸的、有拳打脚踢的。一穿黑色上衣留平头的青年走在最前面,先踢那被打的人的头,后来又从赵堂街里一代销点旁拿了块砖头往那人头上砸,将那人打倒在地上。10、证人郭某证言证实,当天晚上9点多,有十来个人在其餐馆喝酒,其中有七八个男子,三个女子,中间有两名男青年过去把一个上身穿白衣服的女子叫了出去,并在外面吵了起来。后来是一个穿白衬衫的男青年结的帐。11、证人武某证言证实,2003年10月10日上午,其到丹阳办事处赵堂范某租的房子里找她,并把她喊了出来,问她同什么人在说话,范某告诉其屋内有孙洪涛、郭洪涛、邵好营等人说话,还告诉其昨天晚上她与邵好营、孙洪涛、郭洪涛在一块儿喝酒了,邵好营等人把一个人打伤了,邵好营拿啤酒瓶子砸的,还有人用砖头砸的。12、证人曹某证言证实,其于2003年10月10日上午在赵堂范某住处遇到了邵好营、郭洪涛等人。13、被告人郭洪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与孙发磊、孙洪涛、邵好营等人在一个饭店喝酒,什么饭店记不清了,其只认识他们三人,其余的人不认识,其中有两个女孩儿,喝酒期间,外面马路上过来两个人,其中一人进去不知说了一句什么话,一个女孩子便出去了,其听到外面有人骂了一句,这时不知是邵好营还是孙洪涛说了一句“出去打去”,接着在一起喝酒的人都出去了,其看到孙洪涛、邵好营、孙发磊等人围着一个人打,将那人打倒在地,其中一人说“打的不轻,走吧”,其便与其他人跑了。其当天的发型是碎发平头。1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作案地点在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北街口处及现场提取两块红砖、绿玻璃酒瓶碎片1份。15、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菏开公尸鉴字2003第10-11号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李庆国系外界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16、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04)菏牡刑初字第2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菏刑开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菏开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菏开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邵好营、孙洪涛、楚洪涛、石磊、孙发磊、刘永涛、孔某、范某被判处刑罚及民事赔偿的情况。17、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郭洪涛被抓获归案的情况。18、被告人郭洪涛的户籍信息证明其出生日期及住址等自然情况。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关于被告人郭洪涛“没有拿砖砸被害人”的辩护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用砖砸被害人头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犯石磊、孙洪涛、邵好营、刘永涛供述被告人郭洪涛拿砖砸了被害人李庆国,结合证人范某、孔某、何某、赵某乙、武某、曹某的证言,证据之间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条,能够证实被告人郭洪涛、邵好营、孙发磊、石磊等人因不满被害人李庆国与孔某打招呼,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郭洪涛遂伙同邵好营、石磊等人追打被害人李庆国,被告人郭洪涛用砖、邵好营用啤酒瓶砸击被害人头部,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及其亲属愿意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应予从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洪涛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郭洪涛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洪涛应与邵好营、孙洪涛、楚洪涛、石磊、孙发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洪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二、被告人郭洪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9293.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与邵好营、孙洪涛、楚洪涛、石磊、孙发磊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吴长群审判员  刘西磊审判员  仵新忠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