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舟商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舟山市恒与舟山市恒大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舟山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舟山市恒,舟山市恒大水泥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舟商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山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北蝉乡明星村。法定代表人夏松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翁雄健,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恒大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双阳民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袁国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良玉,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舟山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舟山市恒大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舟普商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舟山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舟山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舟山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899元,依法减半收取2449.50元,由上诉人舟山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旭涛代理审判员  卢增华代理审判员  熊俊杰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冷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