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57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永根与喻祝汉、周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根,喻祝汉,周伟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579号原告:叶永根,市百官街道二甲村1-47号。身份代码:33062119590916071x。委托代理人:倪加列,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祝汉,市百官街道二甲村7-29号。身份代码:33062219730915071x。被告:周伟丽,市百官街道二甲村7-29号。身份代码:330623197910291544。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永根与被告喻祝汉、周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喻祝汉、周伟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16元,减半收取41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坚昕审判员 王海庆审判员 阮XX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