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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57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永根与喻祝汉、周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根,喻祝汉,周伟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579号原告:叶永根,市百官街道二甲村1-47号。身份代码:33062119590916071x。委托代理人:倪加列,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祝汉,市百官街道二甲村7-29号。身份代码:33062219730915071x。被告:周伟丽,市百官街道二甲村7-29号。身份代码:330623197910291544。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永根与被告喻祝汉、周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喻祝汉、周伟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16元,减半收取41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坚昕审判员  王海庆审判员  阮XX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