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0302执153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20-06-12
案件名称
张信良、温州金式麦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信良;温州金式麦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1535号 申请执行人:张信良,男,1947年10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温州金式麦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信良与被执行人温州金式麦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02民初8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温州金式麦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信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温州金式麦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张信良借款本金54810元和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温州金式麦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温州金式麦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金式麦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金式麦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温州金式麦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截止2020年2月20日,本案尚未执行到执行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金式麦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金式麦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金式麦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采取协控手段,但尚未到案。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温州金式麦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信良。其没有异议,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金式麦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02执15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项 杰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