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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下商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银恒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银恒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下商初字第1710号原告: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毅。委托代理人:陈学新。被告:浙江银恒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瑞盛。原告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春公司)与被告浙江银恒担保有限公司(下称银恒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富春公司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0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春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学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银恒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春公司起诉称,2006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人民币最高额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在2006年4月10日至2007年4月10日期间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总借款5000万元提供保证;被告收取的风险保证金在原告还清银行贷款后应全部退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给被告38000元保费和交纳了190000元的风险保证金。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保证金,但被告拒不归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1、退还保证金190000元;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富春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人民币最高额借款担保合同》1份,欲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及约定的权利义务。2、出具保函协议书1份。3、履约保函1份。4、反担保函1份。证据2-4欲证明被告为建行向原告出具保函的行为作出担保的事实。5、保函失效证明1份,欲证明被告的保证责任已解除的事实。6、工商银行进账单1份。7、收据及发票各1份。证据6、7欲证明原告按约支付给被告38000元保费并交付了190000元的风险保证金的事实。被告银恒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富春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人民币最高额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在2006年4月10日至2007年4月10日期间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总借款5000万元提供保证;被告收取的风险保证金在原告还清银行贷款后应全部退还给原告。同日,被告为原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签订的金额为3800000元的《出具保函协议书》提供了反担保并出具了反担保函。原告则按照约定支付给被告38000元保费和交付了190000元的风险保证金。2006年4月10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开具了《履约保函》,期限为2006年4月10日至2009年4月9日。2009年6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开具了《保函失效证明》,证明2006年4月10日签发的编号为2006-029号《履约保函》已经失效。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保证金未果而诉讼来院。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所签订的《人民币最高额借款担保合同》及被告所出具的反担保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均依法有效。被告银恒公司在《履约保函》已经失效后未能归还原告富春公司所交付的保证金的事实清楚,也是造成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富春公司要求被告银恒公司归还保证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银恒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其责任应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银恒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1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750元,由被告浙江银恒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罗书生人民陪审员  汪浪浪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虹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