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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清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92号原告:李清,越城区镜水花园5幢201室。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61号。负责人:徐叶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贤,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羽,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横河村南岸201号。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