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执字第4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4118号戚国荣诉慈溪市司迈特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9)甬慈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戚国荣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司迈特电器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48417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5026元、执行费36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411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戎安达审判员徐人卫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震 ( 代 )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