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冀0902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20-03-25
案件名称
刘洪江与陈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洪江;陈贤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902民初2097号原告:刘洪江,男,回族,1970年11月9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陈贤良,男,汉族,1953年9月21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刘洪江与被告陈贤良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洪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贤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洪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人民币5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陈贤良被聘为河北沧州南大港拟建电动车厂的法人,因陈贤良在建厂工程中可以给原告安排工程中的部分活干,于是原告就结识了被告。2014年10月10日被告以没钱花了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5年8月2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来因河北沧州南大港建电动车厂的项目夭折,被告离开河北南大港,原告也没有承揽活。原告多次向被告联系催要借款,被告多次承诺均没有兑现。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来沧州亲笔给原告书写一份:“本人欠刘洪江人民币五万四千元五百元,还款日一年”的欠条后,并于2019年1月27日通过汇款偿还欠款3000元后,至今没有如期还款。由于被告自2014年10月向原告借款至今5年的时间仍欠原告人民币51500元,而且多次违背自己的承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剩余的全部借款。被告陈贤良未提交答辩状亦无其他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主要内容为:“本人欠款刘洪江人民币五万四仟伍佰元,还款日壹年。”原告自认被告出具欠条后曾偿还3000元,现尚欠原告人民币51500元。以上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15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贤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贤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洪江借款本金5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英杰审 判 员 回海峰人民陪审员 吴忠荣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