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丁国全与邢荣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全,邢荣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482号原告丁国全,城区斗门镇丁港村1-38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海、屠鹏娟,绍兴县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荣标,水苑北区19幢5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国全与被告邢荣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国全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国峰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车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