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26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洪春。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吕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