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304执恢451-45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恢451-452号 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以南海田路以西卓越世纪中心3、4号楼二区商业01层L140、L141、L14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19223562L。 负责人陈伟。 委托代理人由蕾雨,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乐乐,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451号被执行人黄某某。 452号被执行人黄某婷。 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某某、黄某婷信用卡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4民初3363、335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之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恢复上述案执行,予以结案。2020年2月6日,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在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并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用。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4民初3363、3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2020)粤0304执恢451-452号案件【原执行案号(2019)粤0304执18530、18521号案件项下(2017)粤0304民初3363、33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员 陈文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