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304执恢380-38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恢380-38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大厦108、208、209、、310、311、312、313、315、403、502、503。 负责人张某。 380、381号被执行人游某某。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游某某信用卡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577、1357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之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恢复上述案执行,予以结案。2020年2月4日,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在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并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用。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577、13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2020)粤0304执恢380、381号案件【原执行案号(2016)粤0304执5690、5685号案件项下(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577、135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员 陈文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