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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安孝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安孝民初字第15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陈海宝。委托代理人:任国民。被告:陈某甲。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2月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宝、任国民,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被告系再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女儿的长大,因双方性格差异经常为小事争吵不休,同时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2009年上半年,双方为一件小事而话不投机,被告就动手殴打原告,造成原告伤害,尔后,原告不愿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请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女陈某乙随被告生活,原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被告陈某甲辩称:婚后双方为小事经常争吵,以及被告自身参与赌博是事实,今后努力改正,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下半年相识恋爱,恋爱期间关系较好,不久即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及被告参与赌博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矛盾产生,逐步使夫妻关系冷淡,近年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较长时间的了解,恋爱关系较好,不久即开始同居生活,因此,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初期也保持较好的夫妻关系,后因家庭琐事及被告参与赌博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冷淡,今后如能加强沟通交流,被告确能改正赌博恶习,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提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忠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静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