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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严某乙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甲,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民初字第27号原告:严某甲。委托代理人:金某。被告:吴某。原告严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华山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某甲起诉称,1984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常常为琐事争吵不休。近年来,被告趁原告外出打工期间,与别人同居,更有甚者,被告在2008年6月将一男子带入家中姘居,被原告当场发现,该事件在花园派出所有被告承认的记录。被告多次召集其家人对原告实施暴力,到原告家中打砸家具,原告曾为此被打伤住院。故起诉要求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严某甲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84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及双方婚姻关系的事实。2、夫妻共同财产清单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的共同财产:家具一套、彩电一台、冰箱一台的事实。3、本院(2009)衢柯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的事实。被告吴某答辩称,原告诉称被告与其他男人姘居不符合事实;被告召集家人对原告进行殴打也不事实。原、被告感情一直尚好,现在孩子大了,婚后夫妻之间存在小的争吵,但是不至于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离婚,应当在经济上给被告80000元钱,被告才同意离婚;不给予,被告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吴某向本院提供协议书一份,证明夫妻共同财产中还有存款和一辆槽罐车的事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认为除了证据2中所列的共同财产外,还有煤气灶、电饭煲、豆浆机等家电;对证据3无异议。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认为该证据是不真实的,是原告为了与被告协议离婚单方起草的,且被告未签字。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无异议,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因系单方制作,原告未认可,无法证明被告主张的证明对象,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故不予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双方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严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但双方因志趣存在较大差异,加之原、被告之间交流不够,多次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已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9年3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5月6日以(2009)衢柯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家具一套、彩电一台、冰箱一台及煤气灶、电饭煲、豆浆机各一只。此外,原告于2009年5月31日向中核浙江衢州铀业有限责任某司交纳了购房某某2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由于原、被告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和婚后感情一般,因原、被告志趣不同,多次争吵,互相猜疑,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于2009年3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被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感情的裂痕仍未好转,夫妻已无和好的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对此,被告亦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依法分割。被告吴某主张原告应向其给付80000元,因未提出相应的给付依据,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吴某因生活困难,而原告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好,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原告给予被告适当的经济帮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严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二、共同财产:家具一套、冰箱一台及煤气灶一只归原告严某甲所有;彩电一台及电饭煲、豆浆机各一只归被告吴某某所有。三、因购房某某20000元所取得的权益归原告严某甲所有;由原告严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吴某该定金价款的一半10000元,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补助被告吴某5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甲负担(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 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