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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来祥与吴春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来祥;吴春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337号原告:金来祥,,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湖塘街道鉴湖村中联64号。被告:吴春兔,,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湖塘街道铜井村黄山岭10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来祥诉被告吴春兔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来祥撤回对被告吴春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