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执复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19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王友齐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王友齐;张力方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京01执复19号复议申请人(原审异议人、原审被执行人):王友齐,男,1946年8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郭志联,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申请执行人:张力方,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委托代理人:王占辉,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王友齐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9)京0108执异122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在执行张力方与王友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海民(商)初字第250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5)海执字第11132号]中,王友齐针对原审法院冻结其名下交通银行×××账户(以下简称494账户)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王友齐原审述称,请求解除对494账户的冻结措施,为异议人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和医疗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因(2015)海执字第11132号执行案件,王友齐名下的494账户(工资账户)被贵院全额冻结。王友齐现年73岁,仅靠工资维持基本生活和医疗费用,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法院将王友齐工资卡全额冻结,导致王友齐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费用没有保障,给王友齐的生存带来了严重威胁。王友齐患有糖尿病,在成都曾八次房颤,通过电击二十余次才抢救过来。目前王友齐需要安装支架,大概需要五六万块钱。王友齐是大校副师级干部,虽然可以实报实销,但是需要预先垫付一两万医疗费,一个月后才可以报销。王友齐目前每月工资是13000元左右,但是王友齐在法院有另案纠纷,法院每月会扣除6000元。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为王友齐除了保留五六万的医疗费用,还需要保留每月六至八千的生活费,因为王友齐每月光药费就需要三千多元。张力方原审辩称,不同意王友齐的请求。一、涉案账户2015年就被冻结了,至今已经三年多的时间,王友齐应该在冻结当时即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但直至今日才提出,可见冻结账户并不影响其生活。王友齐的爱人也有退休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友齐是可以解决日常开销的,维持基本生活没有问题。二、王友齐也没有提交其确需动手术的证明及有效凭证。三、关于王友齐请求为其保留的金额不符合客观事实,即使为其保留,也不应为其保留这么多。每月七八千的生活费偏高,按照其月工资的20%为其保留比较合理。四、关于医疗费的开支,首先王友齐的医药费可以报销,且王友齐申请的医药费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综上,涉案账户不应解除冻结措施,以便敦促王友齐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原审经审查查明,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就张力方与王友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4)海民(商)初字第25013号民事判决:王友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力方借款八百六十万元。判决生效后,由于王友齐未履行判决义务,张力方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海执字第11132号。执行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3日冻结王友齐名下494账户,申请控制金额8672000元,实际控制金额6.57元。另查,根据北京市西城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三干休所出具的《证明》,494账户系王友齐的工资账户。王友齐与刘军于2019年3月18日协议离婚。再查,2019年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月人均1100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本案中,被执行人王友齐未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并无不妥。但考虑到王友齐已年逾七旬,身患疾病需要治疗,故应当按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王友齐保留生活必需费用。但王友齐请求为其保留六至八千的生活费的异议主张,明显超过法定标准,法院不予支持。裁定:一、在被冻结的王友齐名下交通银行×××账户中,按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王友齐保留生活必需费用;二、驳回王友齐的其他异议请求。王友齐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2019)京0108执异1225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494账户的查封,以保留王友齐必要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事实和理由:一、程序错误,开庭时仅有审判长。二、生活必需费用不等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王友齐已73岁,身体患有多种疾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维持自身生存,生活必需费用远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需要高额的医药费用。如果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张力方同意按王友齐月工资的20%为王友齐保留生活费用,法院不应裁定比张力方同意的幅度更低的标准。本院经审查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本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友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原审法院冻结了其名下494工资账户。鉴于王友齐已年逾七旬,身患疾病需要治疗等情形,原审裁定按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王友齐保留生活必需费用的处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现复议申请人王友齐提出解除对其工资账户查封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友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娄玉玲审 判 员 冯更新审 判 员 栗俊海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孔巧玲书 记 员 乔晓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