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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嵊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0-0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吴某、日照××××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吴某,日照××××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嵊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吕某某。被告吴某。被告日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滨××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山东省××××号。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南段××药××楼××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吴某、日照××××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为合理分配交强险的份额,需等待在同起交通事故中的另一受害人梁凤萍的起诉,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丁海江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杭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