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681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0-02-19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广汉市恒达纸管厂与贵州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汉市恒达纸管厂;贵州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民初308号 原告:广汉市恒达纸管厂,住所广汉市南兴镇欢喜村十社。 法定代表人:蒋杨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敏,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娇,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工业大道金睿高新产业园9、1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西,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市恒达纸管厂诉被告贵州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广汉市恒达纸管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汉市恒达纸管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祥莉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