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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青0105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0-02-19

公开日期: 2020-05-25

案件名称

张玉玲与蔡生奎、汪生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玉玲;蔡生奎;汪生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05民初297号原告:张玉玲,女,汉族,1973年6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户籍地:西宁市,现住西宁市。被告:蔡生奎,男,汉族,1984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户籍地:青海省互助县。被告:汪生花,女,汉族,1988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户籍地:青海省互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玲诉被告蔡生奎、汪生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汪生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玲以借款主体是蔡生奎,起诉汪生花主体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汪生花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玲撤回对被告汪生花起诉。审判员 贺众明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思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是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