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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611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2-19

公开日期: 2020-05-26

案件名称

烟台正群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栖霞市金雅果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烟台正群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栖霞市金雅果品有限公司;烟台新起点家具有限公司;李波;李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11执恢4号之一申请人:烟台正群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月翠,经理。申请执行人:栖霞市金雅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栖霞市民营经济园迎宾路1848号。法定代表人:李月兰,经理。被执行人:烟台新起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龙虎山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被执行人:李波,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李娜,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金雅果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新起点家具有限公司、李波、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栖霞市金雅果品有限公司将从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受让的债权及附属权利再次转让给烟台正群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现申请人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资料。本院查明,2020年2月18日栖霞市金雅果品有限公司与烟台正群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烟台新起点家具有限公司、李波、李娜享有的债权及附属权利全部转让给申请人烟台正群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并向本院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转让通知书等证据资料。2020年2月19日本院依法对烟台正群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栖霞市金雅果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双方一致认可债权转让的事实,并同意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烟台正群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栖霞市金雅果品有限公司将涉案债权及附属权利依法转让给烟台正群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并向债务人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烟台正群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依法受让了涉案债权,成为了新的债权人,故其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烟台正群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楠审判员 黄德光审判员 杨海燕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秋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