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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6280号

裁判日期: 2010-02-19

公开日期: 2020-05-19

案件名称

梁文杰与深圳市鸣记发贸易有限公司、郑俊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文杰;深圳市鸣记发贸易有限公司;郑俊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6280号原告:梁文杰,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广东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宇,广东诺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鸣记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郑俊治,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郑俊治,男,1982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原告梁文杰与被告深圳市鸣记发贸易有限公司、郑俊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梁文杰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文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杰撤诉。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喻 敏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孪玮危梦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