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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26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0-02-19

公开日期: 2020-04-14

案件名称

冯德贤与万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德贤;万德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26民初153号原告:冯德贤,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被告:万德辉,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岗县人,住凤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德贤诉被告万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德贤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德贤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德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德贤承担。审判员  任富春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凤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