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黔0326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0-02-19
公开日期: 2020-04-14
案件名称
冯德贤与万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德贤;万德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26民初153号原告:冯德贤,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被告:万德辉,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岗县人,住凤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德贤诉被告万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德贤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德贤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德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德贤承担。审判员 任富春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凤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