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682执4534号
裁判日期: 2010-02-19
公开日期: 2020-03-20
案件名称
叶忠涛与吴明华、顾美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叶忠涛;吴明华;顾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82执4534号申请执行人叶忠涛,男,194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吴明华,男,196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顾美云,女,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叶忠涛与被执行人吴明华、顾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吴明华、顾美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叶忠涛借款18415.94元及利息(以18415.9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70元,由叶忠涛承担320元,吴明华、顾美云负担9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受理后,由张小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8415.9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950元,执行费193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于2019年9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二处,已实际冻结到位6800余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3、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反映本案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并向本院提交了申请执行人叶忠涛向其出具的收条,表示欠款已结清。本院已将相关线索移交如皋市公安局、如皋市检察院、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组,目前正在审查中。4、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被执行人部分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反映欠款已全部结清,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院已将相关线索进行了移送,目前正在审查中。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68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汤雪飞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