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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32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8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陈超与杨东东、杨增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超;杨东东;杨增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2民初401号 原告:陈超,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琦,郯城山之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东东,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杨增宝,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陈超与被告杨东东、杨增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陈超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增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超撤回对被告杨增宝的起诉。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存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