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132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8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陈超与杨东东、杨增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超;杨东东;杨增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2民初401号 原告:陈超,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琦,郯城山之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东东,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杨增宝,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陈超与被告杨东东、杨增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陈超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增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超撤回对被告杨增宝的起诉。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存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