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执一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2-18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石家庄红叶风机有限公司与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红叶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市北路380号卓达院士大厦810号。法定代表人慕建伟,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站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石家庄红叶风机有限公司与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新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家庄红叶风机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0460元、利息2300元及案件受理费9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大秦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9678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〇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