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504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0-02-18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姜文华与刘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文华;刘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345号 原告:姜文华,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刘国,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姜文华与被告刘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姜文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姜文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锡全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