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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6民初9997号

裁判日期: 2010-02-17

公开日期: 2020-02-22

案件名称

张杰与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酒店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杰;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酒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民初9997号 原告:张杰,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峰、张鹏,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酒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酒店村。 法定代表人:刘继萍,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浩,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张杰负担。 审 判 员  周 永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展 昊 书 记 员  朱婷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