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706民初9997号
裁判日期: 2010-02-17
公开日期: 2020-02-22
案件名称
张杰与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酒店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杰;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酒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民初9997号 原告:张杰,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峰、张鹏,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酒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酒店村。 法定代表人:刘继萍,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浩,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张杰负担。 审 判 员 周 永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展 昊 书 记 员 朱婷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