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天法诉保字第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2-17
公开日期: 2019-11-06
案件名称
李伟、广州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伟;广州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天法诉保字第674号之一申请人李伟,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现住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广州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3514室法定代表人蒋洪伟。申请人李伟与被申请人广州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5日作出了(2008)天法诉保字第6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李伟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叠景路彩棕街12号1203房作担保。现申请人以该案已调解结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李伟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叠景路彩棕街12号1203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子铃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温锦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