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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02执1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2-17

公开日期: 2020-03-0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德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赢、刘娣、熊乾兵、汉寿县安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湖南德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汉寿县安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熊乾兵;刘娣;金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02执16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德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进。被执行人:汉寿县安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乾兵。被执行人:熊乾兵。被执行人:刘娣。被执行人:金赢。申请执行人湖南德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赢、刘娣、熊乾兵、汉寿县安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70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赢、刘娣、熊乾兵、汉寿县安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执行。2019年8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金赢、刘娣、熊乾兵、汉寿县安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8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没有存款,工商没有股权,证券公司没有开户。于2019年8月27日向常德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金赢、刘娣、熊乾兵、汉寿县安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适合可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德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能提供。2019年8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金赢、刘娣、熊乾兵、汉寿县安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11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金赢、刘娣、熊乾兵、汉寿县安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金赢、刘娣、熊乾兵、汉寿县安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2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10万元,该标的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金赢、刘娣、熊乾兵、汉寿县安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德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沫审 判 员  罗 健审 判 员  何李伟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肖 睿代理书记员  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