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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022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0-02-17

公开日期: 2020-07-27

案件名称

葛本中、孙永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葛本中;孙永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22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葛本中,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贵生,安徽。 被执行人:孙永林,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屯婺路商山段1号世界徽商论坛永久会址会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婧玲,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思清,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本中与被执行人孙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葛本中与被执行人孙永林达成和解协议,因协议须长期履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8月15日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葛本中以被执行人孙永林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孙永林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 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葛本中归还借款48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计息至款清之日止,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款清日止以实际未付款为基数),并负担执行申请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孙永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永林名下金额4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永林名下金额4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永林名下价值4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动产。 四、在价值4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范围内查封被执行人孙永林名下不动产或冻结被执行人孙永林的其他财产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海鸿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