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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13民初6839号

裁判日期: 2010-02-17

公开日期: 2020-04-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213民初6839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姜维,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鑫,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王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姜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无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年××月××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生活习惯上不同,双方矛盾越来越多,导致双方感情日渐冷漠逐步恶化,继而影响到双方家中老人,现双方无和好可能。现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尹某在法定期限内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另查。原、被告现婚姻感情已破裂。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本院询问被告父亲尹立鑫笔录等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收入本案卷宗。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划分界限。本案中原、被告的婚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人民币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承担150元,由被告尹某承担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苗永福人民陪审员  任红晶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候颖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