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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592、4593号

裁判日期: 2010-02-17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汪海洋与马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海洋;马佳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4592、4593号原告:汪海洋,男,汉族,1987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马佳龙,男,汉族,1992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通知原告汪海洋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汪海洋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海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 熙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