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5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0-02-17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陈月仙寻衅滋事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月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浙05刑申3号 陈月仙: 你因寻衅滋事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17)浙0522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原判定性错误,无管辖权,适用法律错误,非法剥夺合法的诉讼权利,程序明显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方面存在明显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人员明显徇私枉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予以再审,改判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有原判采信的证据予以证实,你也供认在案,供述与相关证据能相互印证。本案涉及的信访事项被浙江省公安厅依法认定为信访终结,你的上访事实上已属无理访,你明知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并非是接受信访的部门和机构,先后共计81次到该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上访,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客观上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工作,你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均不能成立,你要求予以改判的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