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60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0-02-17
公开日期: 2020-03-06
案件名称
绍兴捷策针纺有限公司与绍兴匠勤纺织品有限公司、施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捷策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匠勤纺织品有限公司;施雪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574号 原告:绍兴捷策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梅林村3幢3层A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源慧,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匠勤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梅东村梅湖。 法定代表人:施雪珍。 被告:施雪珍,女,193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捷策针纺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匠勤纺织品有限公司、施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捷策针纺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匠勤纺织品有限公司、施雪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捷策针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匠勤纺织品有限公司、施雪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0元,合计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祝世强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