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124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0-02-17
公开日期: 2020-04-07
案件名称
王立安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立安;赵常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24民初248号原告:王立安,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赵常志,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原告王立安、赵常志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2020年1月16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立安、赵常志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 鹏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晓辉书 记 员 杨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