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民申4630号
裁判日期: 2010-02-15
公开日期: 2020-04-01
案件名称
王金松、王金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金松;王金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申46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松,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相,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再审申请人王金松因与被申请人王金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终16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金松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灵方审判员 孙光洁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晓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