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莱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0-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烟台同源抽纱仿制品有限公司、烟台天翔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同源抽纱仿制品有限公司,烟台天翔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莱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同源抽纱仿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天翔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烟台同源抽纱仿制品有限公司与烟台天翔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的(2007)莱民二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烟台同源抽纱仿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2055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205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09)莱执字第735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立 军审 判 员 高 绪 波代理审判员 唐 茂 群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日波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