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304执恢369、372-374、376、378号
裁判日期: 2010-02-14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黎杏姬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黎杏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恢369、372-374、376、37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1、2、25、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85091T。 负责人刘凌,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思清,该分行信用卡部员工。 被执行人黎杏姬等7人(身份信息详见附表)。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黎杏姬等7人信用卡纠纷七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1178号等民事判决书(详见附表)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之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并以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上述案执行并予以结案。2020年2月3日,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在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期间,各案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并主动向本院缴纳了诉讼费、执行费用。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1178号等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2020)粤0304执恢369、372-374、376、378号案件【原执行案号(2016)粤0304执14507号、(2017)粤0304执4651号、(2016)粤0304执5042号、(2017)粤0304执4633号、4819号、4720号、(2016)粤0304执6569号案件项下(2016)粤0304民初1178号、9687号、(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736号、(2016)粤0304民初9663号、9861号、9739号、(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3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员 陈文瑞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