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0782执3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2-14
公开日期: 2020-02-27
案件名称
郭胜得、王同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郭胜得;王同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82执3488号之一申请人郭胜得,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王同枝,女,196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辉县。郭胜得申请执行王同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胜得依据生效的(2019)豫0782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王同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22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323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王同枝名下存款以225535元为限予以冻结,余额极少。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同枝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本前三个月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同枝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月军审判员 石 瑛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〇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