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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04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0-02-13

公开日期: 2020-02-18

案件名称

胡念华、张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念华;张斌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胡念华,女,195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张斌,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湘0104民初570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斌银行存款370417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37041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