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891执1530号

裁判日期: 2010-02-13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张丽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张丽霞;袁洪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91执1530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住所济宁高新区柳行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茂盛,主任。(2019)鲁0891执1530号被执行人:张丽霞,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住。被执行人:袁洪伦,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住杨柳国际新城C区。本院作出的(2018)鲁0891民初39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与张丽霞、袁洪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0891执15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