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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702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0-02-13

公开日期: 2020-03-04

案件名称

郑建斌与李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建斌;李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02民初666号原告:郑建斌,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壮,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斌诉被告李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斌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建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建斌负担。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