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1702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0-02-13
公开日期: 2020-03-04
案件名称
郑建斌与李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建斌;李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02民初666号原告:郑建斌,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壮,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斌诉被告李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斌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建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建斌负担。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