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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3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3

公开日期: 2020-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德勤与被执行人张小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1款第1项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13执482号本申请执行人胡德勤,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张小莉,女,1981年8月4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胡德勤与被执行人张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查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苏0113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小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德勤支付借款本金3677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6772元为金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74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04元,由张小莉负担。胡德勤以张小莉未履行义务为由,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另查明,本案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于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公告期、十五日上诉期即2019年12月27日后本案判决书生效。因被执行人张小莉在上述期间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立案,案号(2019)苏01民终11726号,故本案执行依据(2019)苏0113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条件为,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时,本案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因此,本院对胡德勤的本次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胡德勤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员  罗方方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