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阆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0-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执行原阆中市某肉联厂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原阆中市XX肉联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阆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杨XX,女,63岁,阆中市人民医院病退职工。被执行人原阆中市XX肉联厂。法定代表人任XX,系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民督字第80号支付令受理杨XX申请执行原阆中市XX肉联厂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苟美平执行员  孙兴华执行员  张剑平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