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阆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0-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执行原阆中市某肉联厂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原阆中市XX肉联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阆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杨XX,女,63岁,阆中市人民医院病退职工。被执行人原阆中市XX肉联厂。法定代表人任XX,系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民督字第80号支付令受理杨XX申请执行原阆中市XX肉联厂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苟美平执行员 孙兴华执行员 张剑平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