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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5民初5847号

裁判日期: 2010-02-13

公开日期: 2020-02-20

案件名称

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艳娟、龚惠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艳娟;龚惠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5847号 原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中心南街53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731450XK。 法定代表人:沈秀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志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艳娟,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龚惠明,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艳娟、龚惠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月 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 人民陪审员  金 华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