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44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邵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442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蒋恒。被告:章某。原告邵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2月4日向原告邵某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邵某在法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淼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