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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91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0-02-12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许良、曹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许良;曹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91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许良,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太白湖区。被执行人曹勇,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济宁市公共汽车职工,住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凌云小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91民初284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各银行进行查询,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济宁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在其辖区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通过财产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