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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尹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尹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141号原告:张某。原告:尹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尹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朱某某个人财产价值人民币7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朱某某个人财产价值人民币7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步军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