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尹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尹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141号原告:张某。原告:尹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尹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朱某某个人财产价值人民币7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朱某某个人财产价值人民币7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步军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