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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涡民一初字269号

裁判日期: 2010-02-1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姚素玲与田小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素玲,田小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涡民一初字269号原告:姚素玲,女,38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告:田小夏,男,36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