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浙090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2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王爱萍与卓传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爱萍;卓传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232号 原告:王爱萍 被告:卓传金 原告王爱萍与被告卓传金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王爱萍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萍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李旖旎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严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