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90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2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王爱萍与卓传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爱萍;卓传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232号 原告:王爱萍 被告:卓传金 原告王爱萍与被告卓传金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王爱萍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萍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李旖旎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严 丹 来源: